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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25 16:13: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活动,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院经济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独立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保证学院教学、科研需要;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正确处理与举办方、投资各方的财务关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日常财务工作接受院长的领导,重大财务事项经院务会研究后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学院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资产财务处。资产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资产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一切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进行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各项收入尽量核实,对难以确认的收入不得高估,避免赤字隐患。

3、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教育教学投入。

4、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等建设性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进行,坚持审慎适度的原则。

5、支出预算中留有预算总额3%-5%的预备费,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性的开支。

第八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

学院按基本维持运行、专用项目进行预算编制,根据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学院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学院实际财力可能性,以及年度内收支增减因素,提出学院预算建议方案,经院务会研究、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预算调整及执行

资产财务处及各项目主管单位对预算执行进行管理和控制,预算10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项目,须提交院务会研究;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须提交院务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包括办学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1、办学收入,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办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3、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一切收入由资产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各种收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做到公示收费,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防止学院收入流失。学院所属各部门领用票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

1、基础性支出:教职工的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福利费等;

2、教学管理支出:教学业务费用、教学材料购置、实习费、招生就业费、教学仪器维修费、体育维持费等;

3、行政及后勤管理支出:学院行政管理及后勤事务各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如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邮电费、业务招待费、车辆维持费、材料购置费、维修费、会议招待费、差旅费等;

4、学生事务支出:奖学金、助学金、学生活动费等;

5、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学院在教学、实验、行政、后勤等业务方面对建筑物、教学物品、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耗费的更新改造费;

6、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7、无形资产占用补偿费:学院对申请方名誉、师资等无形资产占用补偿支出;

8、其他支出:除上述以外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学院办的企业、独立核算单位以及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耗费的学院资源,如水、电、材料、人工等,应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并按实际使用数返还学院,收回的水、电、材料费等冲抵学院财务相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六条 资产财务处在办理各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各项手续。资产财务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确保支出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制定,院务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八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应该先弥补以前年度收支差额,剩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学院结余可以进行结余分配。

第十九条 学院的下列支出,在计算结余额时不得列入支出项目以抵减结余额: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直接计入资产价值);对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直接计入对外投资);单独立项的科研项目支出,应独立核算科研成本;其他不得抵减结余额的支出。

第二十条 学院的结余,可以参照国家有关企业规定先提取各类基金,然后向举办方和投资各方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学院董事会决定,未分配部分转入事业基金—未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和董事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运行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材料、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2、学院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3、学院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

4、材料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分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低于500元及虽高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保持原物质形态的,列入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范围。

3、学院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更新改造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持费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名誉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权利。

2、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举办方或投资者作为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合并中的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应按照规定期限分期计提无形资产更新费或使用费,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计提。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1、学院可以从利用事业基金中的未分配结余从事对外投资行为。学院在从事对外投资行为时,必须慎重选择投资项目,对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学院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经院务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2、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3、学院以实物及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学院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利息,计入其他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

4、学院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为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在购买日计入事业基金;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的,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股利的,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

第八章 负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负债的管理原则

1、学院资产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负债初步计划,报院务会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审查决定,并审定负债项目和数额。资产财务处要加强管理,随时跟踪负债金额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未经学院批准,学院合作各方及学院内部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院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

2、学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提供债务担保。

3、资产财务处要加强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4、学院应合理确定短期、长期负债比例,保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尽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第九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举办方和投资方在学院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包括资本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其他净资产等。

第三十条 资本金一般不得随意增减,学院根据业务发展状况要求变动资本金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是学院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来源于历年的学院结余,学院可自主安排用途。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在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章程规定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净资产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学院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资产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三十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院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财务处每年末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情况。学院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院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按照合作各方、债权人、主管部门、董事会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要求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包括各类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支出、结余、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各类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总结和评价本年度财务状况及事业发展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运行能力指标和结余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金周转率、资本金结余率、收支结余率等。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章程或上级部门、董事会规定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董事会领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学院现有财产优先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申请方的无形资产占用补偿费;

4、尚未偿付的债务;

5、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终了,学院的清算净收益,按照合作各方出资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7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延大西院10号文件(财务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