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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位津贴发放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25 16:20:00 来源: 点击: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津贴发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经学院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延大西院〔2006〕89号文件中关于学位津贴的有关规定。

二 对象与标准

第二条 凡我院在编在职,属全日制统招(学习形式可以是在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获得相应学科学位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学位津贴。延安大学外派人员的学位津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位津贴的标准

1.博士学位津贴:1000元/月。

2.硕士学位津贴:500元/月。

三、考核与发放

第四条 学位津贴发放必须符合本人所属系列的考核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学位津贴:

1.本人月度职责考核不称职,扣发当月学位津贴;

2.教师组织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教学效果差或没有完成相应职责者,扣发半年学位津贴;

3.辅导员出现重大失职,导致所带班级出现群体性事件、学生舞弊或触犯国家刑律;本人行为失当,工作中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半年学位津贴;

4.行政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被人投诉或举报,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半年学位津贴;

5.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扣发半年学位津贴。

第五条 学位津贴按月考核按月计入个人工资账户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四 附 则

第六条 全日制统招类研究生只取得学位或毕业证书中的一证者,不享受学位津贴。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另行处理者除外。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如果取得学位证和毕业证书,按正式研究生对待。如果只取得学位证,原则上不享受学位津贴,但经院务会研究,属特殊岗位、特殊人才者可酌情决定。

第八条 只取得学位证书的同等学力人员的院内职称评审,按研究生认定。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职工应享受的节假日、工伤、产假、病休外,职工因事因故请假超过7天,但不超过15天,学位津贴减半发放;超过15天(含15天),扣发当月学位津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延大西院31号文件(学位津贴).doc